康巴什新区扶持产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来源:康巴什新区产业办 0477-8396902     发布日期:2014-10-22 18:02【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康巴什新区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培育新区支柱产业,推进产业体系构筑和完善城市功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立足实际,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扶持发展以下产业: 

  (一)重点扶持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总部经济、装备制造、高新技术; 

  (二)优先引进健康养生、商贸服务、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中介服务、休闲观光农业、信息技术企业; 

  (三)积极引导从事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端服务的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实现规模化发展; 

  (四)鼓励发展文化体育、特色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康复等公共事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一节 税费政策 

  第三条 对投资新区的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者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自治区本土100强企业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可按照企业对新区的税收贡献给予扶持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同时享受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第四条 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对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类产业企业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落实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第六条 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七条 凡招商引资和新建项目注册和办证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减免。 

  第二节金融政策 

  第八条 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较强的项目,将通过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助保金”贷款。 

  第九条 在新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向公共就业部门申请最高5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期限最长两年。在新区创业的大学生,可通过就业部门向商业银行申请创业贷款,20万元以内由政府全额贴息,2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补贴期限两年,2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条 设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为初创的小微企业提供委托贷款,每户贷款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为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提供零收益的短期股权投资,每户投资不超过200万元,并在1年内实现退出。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关于中小微企业、非公企业相关政策,搭建融资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三章 优化服务 

    

  第一节办公和生产用房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入区的企业总部,可以自建、自购或租赁办公场所,自建办公场所的,可按优先入驻康巴什新区国际生态总部联盟;购买办公用房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新区管委会将协调房地产企业按低于市场价出售;租赁办公用房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新区管委会将协调办公场所,三年免收租金。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入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健康服务业、商贸企业、中介服务和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企业需要政府提供办公场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后,在新区企业总部服务中心提供办公场所,面积按每人6平米核定,三年免收租金。 

  第十四条 对招商入区的生产型企业,需要租用生产用房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后,新区将协调提供生产车间、仓储用房等必要场所,三年免收租金。 

    

  第二节配套服务政策 

    

  第十五条 对招商入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由专人跟踪,各相关部门限时办理企业注册及审批事项,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为入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入区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可申请康巴什新区公租房,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的可由新区协调房地产企业提供自助式按揭贷款,以所购普通商品房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等作为质押,以银行按揭贷款标准向企业交纳首付款和分期本息。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职工子女,与新区户籍学生同城待遇,可享受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及相关资助,就近享受新区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八条 招商入区的各类企业,可在申请获得许可后免费使用“康巴什”注册商标三年,三年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协商从低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除国家列入前置许可清单项目仍实行“先证后照”外,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直接向工商部门依法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资质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许可。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入区企业举办会议、培训、展览、赛事和演出等活动,可协调使用会展中心、大剧院、体育场馆等设施,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招商引资入区企业产品和服务属新区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在同等价格前提下,政府优先采购使用招商引资和扶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新建公益性老年公寓、养老院、特色教育、体育设施、医疗机构、健康服务设施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发展潜力大、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多的产业项目或投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对新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新区加快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按投资项目规模和产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凡引进入区企业的引荐人,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办理齐全后,按企业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投入数(含土地、厂房、设备等)给予奖励,实际投入数必须提供发票、协议、付款证明和权威机构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手续,分期投入的,按第一年总投入数计奖,之后不再奖励。 

  (二)奖励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额0.2%的比例进行奖励。同时以500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每增加5000万元人民币,另外奖励5万元人民币。 

  (投资100*0.2%=2000元,投资5000*0.2%=10万,投资1亿*0.2%+5=25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为两人(或单位)以上的,其奖金分配由引荐人(或单位)自行商定。 

  (四)对新区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由新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康巴什新区辖区内均适用。 

  第二十六条 引进入区企业经康巴什新区加快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康巴什新区加快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三年。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电话:0477-8595773 传真:0477-8594000

承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477-8595773 E-Mail:kbsweb@ordo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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