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多证合一”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以“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工作机制为基础,以“内蒙古工商业务审批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为支撑,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信息互认、多证合一”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工商和市场监管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将《“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纳入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规范。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申请时,涉及“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的,同步填报提交与本次申报的“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有关的《“ 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并同市场主体登记材料一并归档。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已纳入整合的各种证照和备案事项。对于仅涉及“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备案信息的调整和更正,由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负责办理。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规范按《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执行。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原“五证合一”、“两证整合”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信息继续按原信息共享方案由自治区级层面推送。此次整合后部门所需企业登记信息,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工商部门通过该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各级各监管部门,工商部门通过将数据推送至各级各监管部门的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整合后部门提取的企业登记信息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或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进行补充采集。严格按照 《“ 多证合一 ”涉企证照事项分类及业务流程》进行“多证合一”业务操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利进行。充分依托、用足用好“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做好“多证合一”改革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互联互通、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打破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孤岛”,避免企业反复提交纸质证明文件和信息重复录入,以“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实现企业政府“双减负”。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另行申请办理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手续。对已领取相关证照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相关证照。取消相关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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