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事务
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及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旗区)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核,为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返乡救助等救助保护,村与村、街道与街道之间的地界纠纷。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地方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民[2014]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通知》(内民政民[2014]89号)、《鄂尔多斯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鄂民发[2016]9号)、《鄂尔多斯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鄂民发[2016]8号)。
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旗区)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地方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382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5]7号)。
三、优抚安置
优待金及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发放、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发放、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发放。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地方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5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地215号)、《鄂尔多斯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三、社会救助和救灾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对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金、救灾捐赠资金发放。
法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地方法律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鄂府发[2014]93号)、《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内民政发[2017]40号)、《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鄂府发[2018]42号)、《鄂尔多斯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办法》(鄂府发[2016]39号)、《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鄂府发[2014]94号)、《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规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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