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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之年,谁与养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3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近日,康巴什区哈巴格希街道王某与三名子女的赡养纠纷,几经周折,在康巴什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老人的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老人王某生于1932年,已年近九旬,膝下有两女一儿,可谓之儿孙满堂,正是颐养天年之时。可老人却现状堪忧,无人照料,生活难以自理。无奈,老人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受老人委托,将三个儿女诉至法院,并要求三人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对此赡养纠纷案进行了庭前调解,王某大女儿与二女儿称,自古以来的传统是养儿为防老,所以应由儿子进行赡养老人。王某的儿子称,父亲的征地款都已被姐姐占用,既然拿了老人的钱,就应该赡养老人,双方争执不下。主审法官向三被告阐明,首先,赡养老人不仅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传统的美德,你们对老人不予照顾,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其次,老人33岁时丧偶,后未再婚,独自抚养你们成人,实属不易,岂能对老人置之不顾?你们三人也逐渐进入老年行列,自古以来上行下效,难道你们希望,你们的孩子也是如此对待你们吗?再次,征地款是老人自己所有,他怎么支配是自己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老人有钱,你们就赡养,老人没有钱,你们就不管老人的生死了吗?你们应时刻有一颗返哺回报的感恩的心!经法官的法治教导,权衡利弊,循循善诱,王某的三子女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都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并达成调解协议,三子女每月轮流照顾老人,并承担每人每月500元的赡养费。 

    最终,这起赡养老人纠纷案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耄耋之年古来稀,贤孝至尊善得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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