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计划
1.办公室组织开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工作,提出年度审计项目建议;
2.业务科室按照建议提出具体年度审计项目清单;
3.办公室根据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资源情况,综合平衡,提出《年度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4.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统一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5.将《统一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管委会批准;
6.经区政府批准,正式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7.牵头科室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8.局务会议审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审计实施
9. 组织参审人员进行审前培训;
10.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11.审计组在进点5日内,按规定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12.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获取所需审计证据,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3.审计组遇有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意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后方可实施;
14.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审计人员检查审计记录,审核审计工作底稿;
15.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问题线索可直接报告主要领导。
三、审计报告
16.审计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长审核后形成呈送稿,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
17.审计组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对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18.审计报告经牵头科室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9.局审理机构进行审理,出具审理意见书;
20.局审理委员会审定审计报告,形成会议纪要;
21.符合听证条件,履行听证程序;
22.审计组根据审委会会议纪要,修改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文书,分别送法规科、办公室复核;
23.经复核后,审计组负责人呈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2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及审计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自治区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5.在3个月内,审计组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了解移送处理结果;
26.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6个月内仍未落实的,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审计组建立审计档案,在规定期间内移交档案管理室归档;
28.法规室对各科室项目完成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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