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为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增设工作部门的批复》(鄂机编字〔2017〕306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区人民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使用、挖掘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等行为的审批。
(四)负责户外广告标语牌、店招牌匾、城市悬挂物的设置审批和管理;负责市区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管理,迎街临时施工现场堆放、渣土运输管理,建筑工地围档审批和管理;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全区违法建设管理,主要对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管理,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及秸秆落叶等的监督管理,行使对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临时停车场设置审批和停车场使用管理;负责侵占城市道路沿石以上部分、违法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管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向管辖范围内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街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依托信息化平台,推进全区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
(十三)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局内文秘工作,负责政策理论培训、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建设、干部、综治、人才、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和保密工作以及来访接待、对外联络等方面工作。
办公室主任:袁海霞,电话:477-8599955 18248126886
(二)法制室
负责拟订各类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标准、程序及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和管理;负责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宣传、考试;负责案件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案卷归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梳理、更新等工作。
法制办:王智,电话:0477-8599943 18647736694
(三)督查室
负责局内信访、廉政工作,日常工作、领导部署专项工作和其他重要事项贯彻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反馈;负责局属各科室、直属大队及全体成员的纪律作风、日常考勤和考核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督查室主任:郭建明,电话:0477-8599944 14747713999
(四)财务室
负责局内财务预算的制定及实施;负责各项财务凭证、报表、账簿的编制、填报、管理;负责罚没款收缴,办公设备、用品、执法装备、执法车辆等固定资产的采购、清领、保管、维修等工作。
财务室主任:王丽霞,电话:0477-8599892 13514770824
(五)行政审批室
负责户外广告标语牌、建筑施工围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审批;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对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对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等行为的审批。
服务中心主任:高榕,电话:0477-8599949 15947397878
三、下设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设置康巴什区相当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批复》(鄂机编字〔2017〕190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职能职责任务如下: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市区车辆运输泄露遗撒、迎街施工现场堆放、渣土车运输、户外广告标语牌、店招牌匾、城市悬挂物等的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承担城乡规划领域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行使行政处罚权;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造成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管辖范围内中心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承担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沿石以上部分、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能并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街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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