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康巴什区园林局!
责任领导:董莉  负责人:董莉  电话:0477-8581007
康巴什门户入口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首页>部门导航>政府部门>园林局>党建工作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园林绿化事业局关于印发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主要法定途径清单的通知

来源:康巴什区园林局   发布时间:2018-05-27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所队室: 

  根据《信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15433号)、康巴什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报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鄂康联办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结合康巴什区园林绿化事业局实际工作,制定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请各所队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1999101日起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工程款 

  (一)法定途径 

  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若有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若有打着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情形,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4、《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六条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质量问题 

  (一)法定途径 

  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二)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82-2012,自201351起实施。 

  4、《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5、《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一上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起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四、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级住建系统各行政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不包括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询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2007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1117号)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五、人身安全事故 

  (一)法定途径 

  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六、信访渠道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2005年)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电话:0477-8595773 传真:0477-8594000
承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477-8595773 E-Mail:kbsweb@ordos.gov.cn
蒙ICP备11002510号  技术支持: 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