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来源:区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5-09 18:03【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区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区委常委会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委常委会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三条  区委常委会通过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区委常委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区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四条  区委常委会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应当由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区委全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章  参加会议人员 

  第五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区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区委常委会委员。经区委书记同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和有关街道、部门负责同志可以列席相关议题。 

  第七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区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委常委会委员到会。 

  区委常委会委员和列席区委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区委书记批准。 

  第三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八条  区委书记可以提出区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提出区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区法院党组和区检察院党组可以提出区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可以提出区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第九条  区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区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委书记确定。 

  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重点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报区委书记确定。 

  第四章  议事决策准备 

  第十条  对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事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对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一般应当提前向区委办公室报送草案和文件稿,由区委办公室文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 

  对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前置审核而未进行的事项,区委常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第十一条  对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委常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对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区委常委会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并供区委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部门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的区委常委会委员先行审核。政府部门党组织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事项,应当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先行审核,特别重大的还应当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其他部门党组织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的区级领导同志先行把关。 

  第十三条  对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应当听取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大决策方案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应当由区委法律顾问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区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第十六条  对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说明,经分管的区级领导同志审签后,报区委办公室。除干部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外,相关材料应当提前报送。 

  第十七条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外,区委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区委常委会委员,会议材料应当提前送达区委常委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或者不宜提前印发的,可以在会场发放。 

  第五章  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分管的区级领导同志作汇报或者说明,然后由区委常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区委书记应当在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 

  区委常委会委员因故缺席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九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区委常委会委员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区委常委会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 

  第二十一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区委常委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区委常委会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参加区委常委会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严禁将手机等可能造成失泄密的电子设备带入会场。 

  第二十三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按程序报批,由会议召集人审核签发。 

  第六章  议决事项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区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区委常委会委员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坚决反对表面上执行,实际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消极抵触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委常委会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区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区委书记可以确定1名区委常委会委员负责协调;对需要由多名区委常委会委员共同参与的事项,区委书记可以委托区委副书记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  对区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区委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起草区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或者有关批复,经区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将区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有关街道和承办部门。有关街道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区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以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委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区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加强跟踪督办,汇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区委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区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在区委常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二十九条  对区委常委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区委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制定区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事项清单,经区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承办。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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