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科技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打造创新型城市,建设我国中西部地区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构筑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企业研发投入资金5%的普惠性奖励。
2、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科研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10%的补贴;其中需配套经费的项目,予以足额配套。
4、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对其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注入核心技术、配备核心研发团队和研发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300万元至3000万元补贴。
5、鼓励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对联合研发机构实施的科研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贴。
6、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认定的入库企业进行免费培训和专项辅导,并对其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7、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上市支持计划。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市财政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8、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研制,并对技术标准起草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9、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服务且业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科技服务型企业发展。
二、鼓励转化和引进科技成果
10、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加快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1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在我市建立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对实现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鼓励和支持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我市主导产业自主或通过联合、引进开展科技创新,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自主支配转化收益。允许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自主分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其中科研负责人、技术骨干等人员的收益分配比例可提高到70%以上,剩余部分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14、建设我国西北地区科技成果交易中心。鼓励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在我市举办技术成果专场拍卖会和推介会,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三、全面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15、实施创新领军人才引进计划。按照我市转型发展方向,面向国内外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和能够引领、带动行业发展的创新领军人才,并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实施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计划。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我市创办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牵头人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再给予100万元补贴。
17、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实现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对经自治区批准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运行补贴。
18、加快培育高技能人才。完善在职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或学历层次提升补贴资助办法。实施“技能菁英工程”,每年遴选30名“技能菁英”,组织赴国(境)外开展技能技艺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每年选择10家左右企业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按照一定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19、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在我市创业,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
20、加大特聘科技专家进园区进企业计划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聘科技专家、科技特派员与我市企业合作实施项目,对优秀特聘科技专家、优秀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1、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对来我市创业发展的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刚性引进的给予我市境内150平米住房全额购房补贴,柔性引进的可申请入住专家公寓,同时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问题。
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2、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对国家、自治区、市本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补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每孵化一户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3、实施大众创新鄂尔多斯行动。鼓励大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意创新,每年开展一次民间发明创造评选活动,对排名前10位的给予一定奖励。
24、鼓励和引导我市房地产业企业与专业科技创新企业孵化运营机构利用我市库存商品房建设众创空间,并对其管理机构给予连续3年的运营补贴,每个众创空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影响带动作用特别重大的众创空间,通过“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支持。
25、建立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奖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创新发展,聚集创新要素,带动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
五、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26、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的财政投入力度,依法保障科技创新所需经费,并在其他科技投入方面实现法定增长。
27、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引进具有先进适用技术的实体企业,在按照转化和引进政策予以奖励的基础上,对外地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我市新上填补产业空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
28、设立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持产业技术升级和配套集成技术研究开发与试验示范,重点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29、设立市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企业发展。
30、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体系,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扶持,每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31、本政策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3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