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鄂城执 罚决〔2017〕020号
承办单位: 康巴什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 政 相 对 人 | 公民 | 姓名 | 周保祥 | 性别 | 男 | 年龄 | 42 | 身份证号 | 152723197504115119 |
住址 | 康巴什神华康城D-117-1-202 | 联系电话 | 15947474511 |
本机关于 2017 年 10 月20 日对 周保祥无照经营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 在康巴什乐康街神华D区南门进行无照经营 的行为,违反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 罚款肆佰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并将罚款缴至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