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06-15 14:39【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品质小区”创建中的支持作用,结合《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建办房〔20155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使用办法。 

  一、使用范围 

  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 

  二、使用条件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维修项目符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二)业主表决: 

  1.由业主、业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业主大会可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2.由物业所在辖区街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公告的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日期不少于七日。公告期满后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业主反对的,即为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业委会(居委会)或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新区物业主管部门填表备案。未取得新区房屋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备案告知的,擅自动工维修的小区,其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开发建设单位挪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交存补足,对于不能及时交存补足的,与新区有帐务往来的,由债权单位出具相关协议以债务担保,新区支付所欠债务时优先偿还所欠专项维修资金;与新区无帐务往来且没有资产的企业,由业委会(居委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业主、业委会(居委会)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部位、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且交存率未达到100%的,业主、业委会(居委会)可先行申请使用,房屋所有人应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拒不交存的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专属一幢(单元、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由该幢(单元、楼层)业主单独申请使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单元、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应急使用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不经过业主表决,业主、业委会(居委会)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一)屋面防水层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六)经相关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需要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七)涉及危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认定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备案审查 

      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后,5日内派工作人员和社区物业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取证,申请表、业主签字表、工程预算等备案资料,须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取证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康巴什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暨告知通知》(公示)。 

  五、组织施工 

  (一)施工企业确认:20万元以下申报项目由业主、业委会(居委会)通过比选等方式选择实施单位;20万元(暂定)以上申报项目由业主、业委会(居委会)自行组织招标选择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及工程量由业委会负责提供。 

  (二)现场鉴证:凡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施工的小区,由业委会正副主任及业主代表组成现场鉴证小组(3人以上),对施工企业所进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三)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业委会牵头组织现场鉴证小组、施工企业、审价机构、业主代表、物业企业等进行竣工验收,现场核实进行验收。 

  (四)工程审价:申请单位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资金拨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小区业委会持相关资料到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报批,7个工作日内通知领款人到新区住建局财务科转账。 

  七、法律责任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八、本使用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电话:0477-8595773 传真:0477-8594000

承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477-8595773 E-Mail:kbsweb@ordo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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