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占能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3150691MA0MXBC2XT 法定代表人: 王秀琴
地址: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北区馨城小区14号楼103室
我局于 2018年 4月 25 日、5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鄂尔多斯市占能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康巴什区哈巴格希街道格德热格村5社设立一处畜禽养殖场,现场有2处水池(鹅在此处饮水)、1处养鱼池,现场有几千只鹅,有1处养羊、牛、猪的场所,1处牛棚,1处屠宰房间,有储料场1处,未履行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4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勘察笔录、5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康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时效期内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养殖。 ;
2.罚款叁万元(3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银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楼6楼616室,电话:0477-8599856。)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