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3962613532 法定代表人:赵斌
地址:康巴什区污水处理厂
我局于 2018年4月27日、4月28日和5月3 日对你单位康巴什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4月25日0:00时至1:00时出水COD为50.8mg/L;2:00时至3:00时出水COD为51.0mg/L;4月26日22:00时至23:00时出水COD为51.8mg/L;4月27日4:00时至5:00时出水COD为61.0mg/L;12:00时至13:00时出水COD为57.2mg/L;4月28日0:00时至1:00时出水COD为58.3mg/L;2:00时至3:00时出水COD为57.9mg/L;4:00时至5:00时出水COD为50.8mg/L;10:00时至11:00时出水COD为72.8mg/L。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50mg/L。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7日和28日现场场检查照片、4月2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5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和4月25日至28日在线监控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康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5月14日递交了听证申请书,于2018年5月18日递交了行政申辩材料,我局于2018年6月7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听证,对你单位提出的委托绿标公司进行手工监测不超标的证据,因取样不符合规范,我局不予采纳;对你单位提出的在线监控设备数据不准确问题,青岛佳明公司提供了2018年上半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符合规范要求,同时,该企业在超标时段及时做了质控样比对,设备监测数据均在误差范围内,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我局不予采纳;对你单位提出的2018年1至4月月度水质监测报告,因监测时间与你单位超标时段不一致,且非同一水样,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
2.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银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楼6楼616室,电话:0477-8599856。)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