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3962613532 法定代表人:赵斌
地址:康巴什区污水处理厂
我局于 2018年 4 月 13 日、17日、18日、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和17日抽水不及时,致使污水不能进入厂区,污水溢出污水管网从雨水篦子外排,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4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勘查笔录,4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勘查笔录、 4月18日和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康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5月14日递交了听证申请书,于2018年5月18日递交了行政申辩材料,我局于2018年6月7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听证,针对你单位提出的辖区雨污合流导致你单位进水量突增问题,我局认为你单位雨天和非雨天均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的污水直排问题,有相关录像证据,对你单位提出的雨污合流理由不予采纳;对你单位提出的污水管网淤泥过多导致水流不畅,区公用局定期进行清理,且你单位未提出详细证据,我局不予采纳;对你单位提出的水量突增及进水水质异常问题,我局认为属于你单位应急处理范围,不能成为污水直排的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
2.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银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楼6楼616室,电话:0477-8599856。)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