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
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根据《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16〕70号)(下文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2018年度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安排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要求
(一)年检范围
持有我局于2018年1月1日前核发的有效专利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时间
本次年检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5月30日结束;各级知识产权局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启动并完成相关工作。
(三)年检内容
持证人员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到期、所在单位名称或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变更、执法区域是否变化、是否有违反执法纪律的现象等内容。
(四)年检方法
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专利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登录执法人员管理系统(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www.12330.gov.cn)右下角“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118.26.164.57:8001/)填报相关年检信息。各级知识产权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检工作,按要求对系统中填报信息给予核检,确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各级知识产权局逐级上报年检信息至上级核检机关进行核验,省级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证件由本单位自检后,报我局复核。省级知识产权局将辖区内年检合格人员信息汇总表盖章后报送我局。
(五)年检结果
对于执法证件核检申请,上级核检机关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符合核检要求的,由核检机关在证件的核检记录栏上贴示本次核检专用标识,持证人可以继续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2.对没有达到核检要求的,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予通过核检;凡未通过核检的执法证件,均视为无效证件。
二、证件清理方式
(一)证件补办
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执法证件丢失或损毁的,持证人需重新填写《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申领表》(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或执法案件报送平台中下载),并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我局批准。
(二)证件换发
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工作调动、职务变更、机构合并、变更、更名、证件有效期届满6年等情形的,持证人需重新填写《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申领表》,连同原证件逐级上交至我局。旧证由我局统一销毁,换发新证。
(三)证件注销
按照《办法》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持有执法证件人员具有考核不称职、有违法违纪行为、调离专利管理部门、辞职、辞退、退休、长期休假等情形的,由所在知识产权局收回其执法证件,并逐级上交至我局注销。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知识产权局要以年检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的规范化水平。对于不适合在执法岗位的,多年来未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的,以及执法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人员,要进行认真排查,严格审核。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持证执法的,应及时调离执法岗位并收回原执法证件报请注销。对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在执法岗位的持证人员,收回原执法证件并报请注销;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回收执法证件的,由申领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二)具有执法权限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执法证年检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要求,在本次年检结果的基础上更新本地区专利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严格把握工作进度。4月10日前省级知识产权局启动本地年检工作,向我局报送承办工作人员信息(见附件)并逐级通知辖区内知识产权局开展年检工作。5月1日前将辖区内年检合格人员信息汇总表盖章后报送我局,对没有达到核检要求的人员进行核销。5月10至15日我局将对报送信息进行核验、复检,25至30日,我局下发年检标识,各地方局分发后完成本年度年检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樊妍洁 蔡健炜
电 话:010-62083921 62083312
传 真:010-62083091
邮 箱:zhifa@sip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