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鄂康政办发〔2018〕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为做好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和审核内容
(一)审核范围
本次审核的范围包括:
1.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审核内容
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权类别等情况;
审核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执法权是否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行使的执法权限是否符合法定范围等;
审核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有效,委托权限是否清楚。
二、分工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分工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法制办开展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核公告工作,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自查审核上报工作。
(二)实施步骤
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审核公告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3月25日前)。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对本单位和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并分别填写《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确认登记表》(附件1)、《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审核确认登记表》(附件2),汇总后于3 月25日底前报区政府法制办。上述表格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表格电子版、单位“三定”和“五定”规定复印件一同报送;委托执法的,应提交委托的法定依据和委托协议复印件。
2.审核阶段(3月26日-3月31日)。区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公告阶段(4月15日前)。区政府法制办的最终审核意见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于4月15日前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仅限于本级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名称,不公告具体执法权类别和执法依据。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工作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时、按要求做好材料报送和审核确认工作。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本次执法主体审核公告工作结束以后,凡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并适时重新公告。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三)未及时审核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未按照要求审核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街道、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材料(纸质版)于3月25日前报区政府616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电子版报送至电子邮箱:kbsyfxz@163.com
联系人:朱丽,联系电话:8599856。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2.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审核确认登记表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标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全称 | |
地 址 |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
执法主体 类 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执法权类别 |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 □行政征收 □ 行政征用 □行政收费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所需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备 注 | |
呈报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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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行政执法权已经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在备注中写明委托组织名称和委托依据。委托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附件2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审核确认登记表
实施主体名称:
执法权类别 | 实施依据 | 备注 |
行政许可 | | |
行政处罚 | | |
行政强制 | | |
行政确认 | | |
行政登记 | | |
行政征收 | | |
行政征用 | | |
行政收费 | | |
行政给付 | | |
行政裁决 | | |
其他 | | |
单位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执法权类别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权力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实施依据栏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权类别的,写明类别名称和实施依据。
2、实施依据填写规章以上法律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数(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