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领导班子
局长:刘学军
政委:高庆东
副局长:杨达赖
纪检书记:何红晨
副局长:乔军
副局长:张晓庭
副局长:温建平
副调研员:崔万亮
二、 主要职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的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三、 内设科室
康巴什公安分局内设纪检委、政工监督室、办公室、警务督察大队、指挥中心、刑事侦查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巡逻防暴大队、法制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警务保障室、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派出所、情报信息中心、特警大队
四、 主要负责
(一)纪检委:
负责公安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二)政工监督室:
负责公安政治工作、承担党办、政办的日常工作。
(三)警务指挥部
负责分局发文、信息上报、机要等工作;负责接报警、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通信等工作。负责对全局社会治安形势分析预警,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和综合性事件四类重大事件分析研判并预警防范。
(四)警务督察大队:
负责全局警务工作督察、考核、审计及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
(五)刑事侦查大队:
负责刑事侦查、禁毒、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六)治安管理大队:
负责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及危爆物品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
(七)巡逻防暴大队:
负责康巴什新区巡逻、突发事件处置及反恐实战工作,负责车站、码头、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
(八) 法制大队:
(九)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十)警务保障室:
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十一)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
(十二) 派出所:
(十三) 特警大队:
邮编:017000
承担着全市维稳处突、反恐怖、打击暴力犯罪以及对各类大型会议、活动的搜排爆、安检任务。
电话:0477-8580710,0477-8580770,0477-8589828(传真)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联合接访中心4-5楼
分局现内设三个派出所,负责新区入住单位、特种行业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管理的工作。
负责公安科技管理、信息通信、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承担公安信访、控告和申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