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组织、起草、整理、编印常委会的文件、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会议决议、决定和会议纪要等综合性文稿。
3.负责常委会综合性视察、学习、调研、评议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同区各大班子办公部门、上级人大和其他旗区人大的联系,指导基层人大业务工作,承担全区人大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工作任务。
5.负责联系、协调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工作,负责区人大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工作。
6.负责人大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民主法制建设工作。
7.负责常委会机关的文电处理、保密、档案资料和办公自动化管理等工作。
8.负责承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9.负责常委会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工教育、行政事务、安全保卫和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10.负责机关经费、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接待和职工生活等工作。
11.负责常委会机关负责人大宣传和信息、党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落实等工作。
12.负责康巴什区代表团出席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
13.承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经和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
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财经、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农牧业方面的议案。
2.研究、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财经、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农牧业方面的议案,并提出议案审查报告。
3.研究、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财经、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农牧业方面的询问、专题询问、评议、质询案,听取被监督机关对问题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4.督促检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财经、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农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在我区的执行情况,并对检查后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5.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与财经、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农牧业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6.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财经、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农牧业方面的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对口部门的工作报告;初审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对专项工作报告机关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7.参与区财经、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农牧业方面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项目的审议,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8.对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
9.加强与外地人大财经、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农牧业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工作,提高监督水平。
10.承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务司法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1.负责办理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一委两院”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2.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牵头组织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制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并就有关问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3.负责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围绕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专项工作视察,整理调研或视察材料。
4.负责督办群众的信访案件和对公安、司法方面的申述、控告和检举,督促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两院”办理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
5.承办上级人大有关立法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6.负责与区教育体育、科技、文广、卫生和计生、商务、旅游、食药等方面工作的联系。
7.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牵头组织检查了解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方面的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8.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议题安排和区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本委相关的工作报告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报告,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9.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教科文卫工作的报告和专题汇报。
10.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区教育体育、科技、文广、卫生和计生、商务、旅游、食药等方面的发展计划以及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做好市人大涉及教科文卫方面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回复、有关法律法规解释的请示工作和视察、调研等活动的组织安排。
12.做好教科文卫方面的文件、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13.承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1.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人大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
2.负责指导街道人大工委开展代表选举、履职、联络、服务等相关工作。
3.承办区内产生的市、区级人大代表的辞职、罢免、补选等工作。
4.负责审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议案,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5.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
6.通过定期听取工作报告、履职情况报告等形式,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后监督。
7.负责联络区内产生的自治区、市、区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视察、考察、检查、评议、调研等工作。
8.负责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培训、服务等工作。
9.负责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交办和督办工作,办理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质询案。
10.负责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的安排部署,组织调研和视察活动,并整理调研、视察材料。
11.承办上级人大有关立法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
12.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区内的市、区人大代表的申诉和意见;受理侵害、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案件的申诉、控告,并跟踪监督办理情况。
13.负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的相关工作。
14.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审议质询案答复的报告。
15.审查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以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指示、规定等,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
16.受理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对民族宗教、侨务外事部门违法、渎职等行为的举报、申诉和批评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17.受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综合运用视察、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等形式,对区人民政府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工作进行监督,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服务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
18.对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区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法制建设理论研究工作。
19.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实施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方面法律、法规及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20.承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