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18版),自2018年 8月1日开始执行。在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严格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认真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制度,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
原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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